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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女士诉铁路春运退票规则败诉

08-11-01 11:21:12 来源:京华时报 TAGS:
旅客挑战铁路部门实行多年的“春运期间提前6小时退票”规则首战败诉。昨天,记者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,法院终审驳回了旅客刘女士的起诉,认为其未按时乘车、未按时办理退票,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。
  今年春节前,刘女士在北京铁路局所设售票处购买了一张北京西站至河北邢台的T145次火车票,开车时间为正月初二中午12点57分。初二上午9点05分,因有事不能乘车,刘女士到北京西站办理退票,但因已超过“开车6小时前退票”的时限而无法办理。刘女士认为,火车票背面的《铁路旅客乘车须知》明确写有“退票时间为开车前”,根据《合同法》和《铁路法》,她理应享有退票权,为此她起诉要求铁路局返还购票款55元,并支付交通费、查询费等40元。
  对此,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,火车票并非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,国家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、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,只要通过社会传媒向社会公众公示、告知,同样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。旅客购买火车票,应视为对这些相关国家规定的认可。铁路局表示,今年1月7日,铁道部已将2008年春运期间一般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“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”。
  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败诉后,刘女士提出上诉。她认为,火车票上的内容就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内容,铁道部的通知、媒体的宣传等不是合同内容,只具有提示和店堂告示的作用。
 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火车票背面的《铁路旅客乘车须知》,退票时间应为“开车前”,但今年1月7日,铁道部已将2008年春运期间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“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”。1月11日至14日,北京铁路局将该退票办法在多家报纸和网络进行了宣传,同时通过在火车站张贴告示、电子屏显示等形式向旅客进行了告知。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中也有“必要时,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”的规定。本案中“铁路旅客运输合同”在春运期间成立,合同双方关于退票时间均应遵守“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”规定。刘女士未按火车票票面载明的时间乘车,亦未在“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”办理退票手续,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。法院据此驳回了刘女士的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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